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办法,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,负责领导学院的档案工作。档案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档案工作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,由校长、分管领导和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,校长任主任,分管领导、档案馆负责人任副主任,各部门负责人任委员,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档案馆。
(一)宣传、贯彻、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。
(二)指导全校档案工作。
(三)协调解决学校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。
(四)负责对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考核。
(五)审议通过学校档案工作规划、计划、总结,审定学校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。
(六)协调各部门、各单位落实档案工作的“三纳入”、“四同步”工作,即:将档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,纳入考核管理机制,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。在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,同步落实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