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人事档案是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真实记录,它主要是供组织、人事等部门对教职工进行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聘任、政治审查、组织处理、入学、入党、出国(境)、退(离)休、工资调整、治丧、制作档案副本;办理案件;办理社会保险、公证。其他目的一般不予查(借)阅。
二、查(借)阅人事档案人员,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,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增添、污损、抽取、折叠或撤换档案材料;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,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三、查(借)阅人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、拍摄或复制档案内容。
四、查(借)阅人事档案人员,严禁查(借)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,严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。
五、编制地方志、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;如确需查阅的,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,只许查阅档案的有关部分内容。
六、因入党、入团、入学、参军和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,所在单位和组织一般不得查(借)阅其父母及其亲属的档案。
七、查阅人事档案,必须在档案馆进行,严禁将档案材料带出,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,要申明理由,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,方可借出。借出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,必须在十五日内归还。
八、严禁因私查(借)阅档案,下级人员不得查阅上级人员的档案。
九、各学院、各部门因工作需要,须查(借)阅人事档案,查(借)阅人员应填写《查(借)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十、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须查阅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,必须由二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和身份证,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