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,在接到干部调动、任免通知后,一周内将应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好,转给新的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。
二、县和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、人事部门,可直接相互转递干部人事档案。
三、转递干部人事档案,不得用平信、挂号、包裹等公开邮寄,必须严格密封,通过机要交通转递。没有机要交通的地方和单位,要选派政治可靠人员(两名)专门送取。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本人自带。
四、转出档案,保证齐全完整,转出时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。
五、转递干部人事档案,必须按《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》所列项目认真填写,及时在《干部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薄》上进行登记,建立转出干部人事档案卡片,并注销底册。
六、收到档案的单位,经核对无误后,要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,逾期未退者,转出单位要进行追查,以防丢失。